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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前夕吉首法院宣判一起涉毒案
作者:赵杨   发布时间:2019-06-26 13:47:19


庭审现场。
被告人出庭受审。

  6月25日,“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曾辉、冷荣涛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曾辉因犯贩卖毒品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冷荣涛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7名吉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曾辉3次容留冷荣涛、张某某吸食毒品,并伙同冷荣涛2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中,6月30日至7月4日,被告人曾辉利用名为“夏辉”的假身份,在吉首市区的3家不同宾馆内开房一间,之后3次容留冷荣涛、张某某与其一起在房间里注射毒品海洛因。7月1日至7月3日,曾辉提供毒品,由冷荣涛联系买家,并由冷荣涛出面共两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肖某某、杨某,分别在吉首二小附近贩卖200元毒品海洛因、吉首市老州人民医院附近招待所内贩卖200元毒品海洛因。

  另查明,2018年7月4日23时许,吉首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吉首市某某宾馆有吸毒人员活动,在吉首市某某宾馆606房间内查获涉嫌吸毒人员曾辉、冷荣涛。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辉、冷荣涛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冷荣涛在公安机关主动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庭审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曾辉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基于以上犯罪事实、次数、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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