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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家湾原副镇长李丹获刑8年 受贿1160万元
作者:简洁 郭德勇   发布时间:2019-12-03 10:31:01


被告人李丹出庭受审。
庭审现场。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原副镇长李丹,利用主管张家湾镇镇域规划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利益方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60万元。 日前,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2012年底,李丹被任命为张家湾镇副镇长,主管规划拆迁工作。由于此前从未接触过规划拆迁相关工作,加上这个领域的问题往往敏感、复杂,这使得怀着满腔抱负的李丹,尽管边干边学,竭尽全力,依旧难以很快进入状态,他有些灰心丧气。

  此时,身边朋友的一句话“点”醒了李丹——“要干好基层工作,尤其是规划拆迁工作,一定要摆脱原来党校教师和机关干部的书生气,尽快‘接地气’”。在李丹的认识里,与拆迁工作打交道最多的,除了村民,就要属商人和老板了。于是,反复思量后,李丹决定放下“架子”,和老板们“广交朋友”。

  2013年下半年,一位想和李丹“交朋友”的拆迁户老板韩某直接来到李丹办公室,寒暄之后直言想请李丹在厂房拆迁方面打个招呼。看在“朋友”面子上,李丹顺便帮忙过问了一下,事后韩某先后两次送给李丹20万元感谢费。

  福建商人陈某也成为李丹的“好朋友”。2015年春节,李丹接受陈某邀请,携妻子、孩子一起,到陈某老家福建莆田游玩了一番。2015年下半年,张家湾镇工业开发区南扩区拆迁项目开始启动,陈某找到李丹,希望他出面帮忙协调提高拆迁补偿款,并承诺事后定会重谢。于是,在李丹的大力协调下,陈某顺利拿到了2亿多元的拆迁补偿款。事后,陈某送给李丹人民币200万元“辛苦费”,李丹毫不客气地收下了。

  2015年底,李丹的工作岗位有所调整,但由于他当副镇长时分管过拆迁工作,因此在继任的副镇长没有到位,以及副镇长新来后的一段时间内,李丹还协助负责规划拆迁工作。职位的变化,让李丹的内心起了波澜,他意识到自己将很快不再主管规划拆迁工作,必须利用好最后的时间,管好这块“肥水田”。于是,他开始加速敛财。

  当时,在张家湾镇工业开发区南扩区拆迁项目中,被拆迁方和拆迁方因为拆迁数额僵持不下,先后找到李丹帮忙协调解决,并且都向李丹作出承诺:如果李丹能帮助己方实现预期目的,一定会有“重谢”。

  面对来自双方的有偿求助,李丹实在不愿放弃任何一方承诺的好处,于是使尽浑身解数,最终以让双方都满意的拆迁条件达成协议。某甲工贸公司在拿到补偿款后向李丹送来了900万元“感谢费”。而某乙投资公司也因为顺利完成拆迁任务,向李丹奉上10万元现金作为“奖励费”。此后不久,李丹又接受某乙投资公司之托,协调其他3户滞留企业完成了拆迁,某乙投资公司按照协调成功一户“奖励”10万元的标准,先后支付给李丹30万元“奖励费”。最终,通过协调拆迁,李丹靠着“两头占”共计敛财940万元。

  2018年6月,北京市通州区监察委员会发现李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李丹涉嫌受贿罪一案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移送至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由于李丹自愿认罪悔罪,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动员家属积极退赃,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1160万元赃款全部追缴到案。

  与此同时,在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李丹卷内材料尚无法认定其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而自首与否的认定与被告人的量刑密切相关。经过与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多次沟通核实到案细节,最终依法认定被告人李丹属于自首,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遂向法院提出了八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2019年3月4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承办检察官从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权力与法律的边界等角度对李丹犯罪事实、情节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对李丹进行了语重心长的法庭教育,对本案的社会警示意义进行了充分阐述。李丹表示认可公诉人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服从法律判决。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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