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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法院依法集中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
作者:邹延   发布时间:2019-12-25 13:45:10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12月24日,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清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郭某涛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郭某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吴某清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吴某清和吴某辉(另案处理)等人在涟源市安平镇“黑土坳”因争抢煤矸石资源发生矛盾,吴某清便纠集陈某雄、吴某等人持砍刀追砍吴某辉等人,吴某辉等人逃跑后,吴某等人将吴某辉的湘E-IHP89广州商务本田轿车砍烂。经物价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为11200元。为了赔偿被砍烂轿车的损失,吴某清等人以阻工的形式强迫“黑土坳”的老板张某升陪给吴某清12000元。

  2011年8月22日晚,陈某雄喊人用货车从“黑土坳”运煤矸石到煤坪,王某勇派人拦住货车。陈某雄纠集被告人吴某清等人持砍刀分别将李某昂砍成轻伤一级、唐某设砍成轻微伤。

  后吴某清将12000元退给了张某升。张某升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吴某清表示谅解。

  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清打麻将时与胡某南发生矛盾,同月21日下午,吴某清得知胡某南在涟源城区蓝田办事处新市场内的某麻将馆内打麻将,吴某清携带一把水果刀冲进麻将馆内想捅胡某南。由于胡某南与谭某调换了座位,吴某清用水果刀将谭某捅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2011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清与陈某雄(已判刑、死亡)、吴某松、吴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争抢本市安平镇黑土坳的煤矸石资源,共同故意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组织,但尚未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体系及明显的首要分子,尚未达到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据此,涟源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罪行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郭某涛、郭某灿等2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郭某涛、郭某灿等人携带六把管刹与“胖子”(另案处理)打架,因双方讲和未动手。2018年8月23日晚,“广哥”(另案处理)联系陈某(已判刑)叫人去帮忙打架,陈某便邀集被告人郭某灿、黄某(已判刑)和陈某望(另案处理)等人到涟源市七星街洪源三角坪帮“广哥”打架,因对方一直没来便离开了。

  2018年9月2日,陈某、卢某良、黄某(均已判刑)等人觉得涟源市七星街镇七星村马迹塘擂茶馆店主在2018年9月1日晚劝偏架,便和被告人郭某涛、陈某望(另案处理)等人一起用摩托车堵在该擂茶馆门口,致使擂茶馆约2个小时无法正常营业,该擂茶馆店主报警后才离开。次日,被告人郭某涛和陈某、黄某、卢某良(均已判刑)、郭某灿等人又堵在该擂茶馆门口,致使擂茶馆约20分钟无法正常营业。

  2019年10月8日,茶馆店主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郭某涛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 2018年8月21日以来,被告人郭某涛、郭某灿和黄某、陈某、卢某良(均已判刑)及陈某望、王某宗等人(均另案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涟源市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郭某涛、郭某灿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涛、郭某灿在实施聚众斗殴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斗殴成功,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涛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涛、郭某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涛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此次公开宣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记者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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