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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从事金融业务 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作者:龚晨   发布时间:2019-12-26 10:08:54


  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从事金融机构的业务,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摩托车行、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违法从事金融机构的放贷业务,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某摩托车行的借贷合同无效。

  2016年4月,原告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摩托车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某摩托车行自愿在原告指定的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原告根据被告某摩托车行向平台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其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被告某摩托车行消费使用。被告某摩托车行消费后,原告在其信用额度内替其垫付消费款,再由被告某摩托车按时足额还款。被告某摩托车行如逾期未还款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每笔交易发生时,原告将向该笔交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方收取交易额的1.8%作为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承诺函,约定被告王某某自愿为被告某摩托车行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12月,被告某摩托车行在某商户消费款30000元,原告替被告某摩托车行垫付后,被告某摩托车行未如期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违约金。

  瑞昌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原告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即从事金融机构业务。原告该种行为扰乱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某摩托车行将因合同无效返还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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