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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猎终成“笼中鸟” 新源4人因非法狩猎获刑
作者:王雅琴   发布时间:2020-01-17 10:12:04


庭审现场。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在新源县境内非法狩猎的张某甲、张某乙、李某、庞某等四人非法狩猎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张某甲在林间抓捕野生松鼠并销往广东,以谋取非法利益。期间,先后联系湖南同乡被告人李某、张某、李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蒋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到新疆新源县、巩留县抓捕野生松鼠共计四百余只。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新源林区警察大队送检两只松鼠为欧亚红松鼠,该松鼠被列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属于受保护野生动物。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庞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工具猎捕国家三有动物松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依法受到处罚。依法判处张某甲、张某乙、李某、庞某等人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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