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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法院实行“首调负责制” 诉讼环节“一包到底”
作者:李广   发布时间:2020-05-20 14:06:59


当事人为表谢意向法院赠送锦旗。

  “王院长,太感谢法院了,你们的调解员从头服务到尾,一直在想方设法解决问题,我们老百姓打官司太省心了!”5月18日,家住山东省烟台市的梁某丰紧紧拉住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院长王健的手说。

  原告梁某丰因与被告刘某峰、刘某金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林州法院。立案当天,法院调解中心选派了有着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宋有昌参与到案件调解中。宋有昌通知了二被告到法院进行调解,经过一番说情、说理、说法,刘某峰当场表示对所欠63083元货款无异议,并愿意分期给付梁某。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另一被告刘某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到了调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日,被告刘某峰未履行还款约定,于是梁某丰再次来到法院找到了宋有昌。这次老宋从调卷、复印卷宗、提供相关材料到立执行案,全程陪同梁某丰办理了相关手续。看着老宋跑前跑后忙碌的样子,梁某丰心里觉得特别感动,他在办完相关手续离开法院后专门又找到一家广告公司制作了一面锦旗,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据了解,林州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相关要求,于今年起从立案阶段就全面实行“首调负责制”。从当事人进法院第一天起,调解员工作贯穿诉前、诉中、诉后、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让调解服务“一包到底”,力争能在诉前和解,决不走到诉中;能在诉中和解,决不走到执行;能在执行阶段和解,坚决不引发信访,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首调负责制”不仅使诉调工作具有延续性,贯穿整个诉讼活动始终,极大增加了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提高了民事案件调处的效率和质量,而且又能避免法院各个环节对接过程中的工作损耗,也解决了当事人因工作人员不断变换带来的不便,切实为当事人提供最大的司法便利,减轻了诉累。

  实行“首调负责制”,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方式更为灵活。调解成功后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也可在调查中明确一些双方无争议事实,为案件的后续审理提供便利。这也是该院今年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标志着该院在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方面迈进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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