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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里卖香烟 非法经营被判刑
作者:梁婉仪   发布时间:2020-06-17 14:16:01


  近日,由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某、韦某甲、韦某乙、蒙某某、莫某某等5人非法经营一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某某、韦某甲、韦某乙、蒙某某、莫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到二万元不等。

  2018年起,黄某某从韦某甲处非法购入免税红塔山、小熊猫等卷烟,并将卷烟藏放在莫某某家杂物房内,由莫某某帮助管理、送货。黄某某将卷烟销售给韦某乙、曾某某等人。韦某乙通过微信将卷烟贩卖给蒙某某,蒙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视频或图片兜售卷烟给多人,从中赚取差价。根据群众举报,2019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在南宁市某小区内将正在交易的韦某甲、黄某某、莫某某当场抓获,并查获各类卷烟799条,价值7万余元;在韦某乙、蒙某某、曾某某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卷烟共计400余条,价值3万余元。经计算,黄某某等5人涉案金额共21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二十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检察官提醒:烟草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物品,只有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线下从事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而通过微商、淘宝等线上渠道销售,更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大家切勿为贪图利益,而陷入非法经营的陷阱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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