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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两级法院集中宣判10起涉毒案件 20人获刑
作者:曾潇禹 周雯静   发布时间:2020-06-28 11:35:37


庭审现场。
被告人出庭受审。

  为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人民法院坚决铲除社会毒瘤的决心,持续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在第33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两级法院集中审理宣判一批涉毒犯罪案件。本次宣判活动涉及10起毒品犯罪案件共20名被告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1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9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两级法院还通过“云上法庭”对部分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近年来,娄底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多样化的禁毒宣传活动,实现了禁毒宣传教育常态化和规范化。此次集中公开宣判活动,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决心和信心,有效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为全市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娄底两级法院10个毒品犯罪案例

  被告人梁建立、吴先财贩卖毒品案

  2019年4月3日中午,梁建立在其涟源市某小区的家中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4克冰毒和1粒麻古给苏某某。2019年4月4日中午,梁建立在其家中以3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冰毒和1粒麻古给苏某某;2019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梁建立以350元的价格贩卖0.4克冰毒和1粒麻古给吸毒人员“明呀”。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梁建立以贩卖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吴先财从云南“缅大姐”(在逃)处以邮寄快递的方式购进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除部分用于两人吸食外,梁建立在涟源等地贩卖给苏某某、陈某等人甲基苯丙胺1.8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2019年6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梁建立伙同被告人吴先财再次从云南“缅大姐”处以邮寄快递方式购进的毒品包裹被梁建立领回家中后,民警在梁建立的家中将其抓获,从梁建立第二次购进的快递包裹内缴获透明晶体状毒品可疑物393.33克(两包质量分别为196.53克、196.80克),药丸状毒品可疑物18.38克。从梁建立卧室内缴获上次从“缅大姐”处购进后剩下的透明晶体状毒品可疑物0.48克,药丸状毒品可疑物3.55克。经检验,从透明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药丸状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建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吴先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刘伟运输毒品案

  2018年3月初,谭某某和王某某将从宋某处购得的12条甲基苯丙胺、2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2版海洛因毒品(1版海洛因重350克)装进编织袋里,并要刘伟送他们去新化。4月7日凌晨,刘伟开车将谭某某、王某某等人以及装有毒品的编织袋运至新化县上梅镇、游家镇王某某老家,刘伟从中获利2000元。经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曾勇鹏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曾勇鹏系吸毒人员,在新化县上梅街道天华中路租房用于吸食和贩卖毒品。为以贩养吸,在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共计向吸毒人员谢某、刘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1次,并多次容留谢某、袁某某等人在其房间内吸食毒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曾勇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曾勇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九十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琳红等3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被告人李琳红自2019年3月以来,多次贩卖冰毒、麻古给吸毒人员方某等人。2019年7月,李琳红从被告人陈名洋、袁鹏武处购得毒品冰毒、麻古约39.2克用于贩卖、吸食。被告人袁鹏武自2019年7月以来,4次贩卖冰毒、麻古给被告人李琳红,重量共计38克。被告人陈名洋于2019年7月31日两次贩卖毒品冰毒、麻古给吸毒人员李琳红,重量共计1.2克。被告人李琳红在2019年3月、7月期间,多次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琳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袁鹏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陈名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被告人李琳红违法所得人民币4300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袁鹏武违法所得人民币12650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陈名洋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钟奇滨贩卖毒品案

  2019年5月,被告人钟奇滨收到吸毒人员400元毒资后,将一包重约0.7克的冰毒、麻古放置在娄底市中心医院A区4楼楼梯间并告知地址,供吸毒人员自行取走。2019年7月的一天,吴某某在家中以340元的价格贩卖了重约0.7克冰毒、麻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钟奇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邵勇华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邵勇华在娄底市娄星区民营市场一租房内,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约0.3克甲基苯丙胺及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邵某。2019年8月9日晚,被告人邵勇华在娄底市娄星区民营市场一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邵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邵勇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谢冬良等4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谢冬良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被告人刘兆咸、李术等人;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陈琪多次容留李术、刘兆咸等人在其位于连源市石马山镇消防大队旁的家中吸食毒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谢冬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兆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谢冬良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六十元,被告人刘兆咸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元均上缴国库。

  被告人卿剑、袁英杰、唐亮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袁英杰、卿剑先后4次以“丢包”的方式贩卖毒品海洛因51克给吸毒人员唐亮。2019年10月7日至8日期间,被告人唐亮先后3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约1.03克给候某某。2019年10月8日23时许,候某某还向唐亮求购400元毒品海洛因,唐亮赶到新化县立新桥二煤炭局岔路口准备与候某某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唐亮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8.74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卿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袁英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唐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没收被告人卿剑、袁英杰、唐亮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3台、vivo手机1台,上缴国库。

  被告人袁勇兵贩卖毒品案

  2019年12月,被告人袁勇兵在新化县二桥、四桥等地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在民警抓捕袁某某时,从其驾驶的越野车主驾驶位置的夹门内缴获五小包毒品疑似物共计1.46克,经鉴定,从袁勇兵车内缴获的红色片状可疑物中含有咖啡因和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袁勇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康裕等3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被告人康裕先后2次将甲基苯丙胺共20.65克贩卖给被告人杨理智。杨理智系国家工作人员,先后4次将甲基苯丙胺共7.9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陈勇;被告人陈勇在被告人杨理智处购得毒品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康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理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康裕的作案工具扣押的OPPO手机、OPP0R11plus手机各1台,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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