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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入狱躲债 男子持刀抢劫终“如愿”
作者:王敏敏   发布时间:2020-09-11 13:53:27


  日前,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抢劫案。

  经查,2020年4月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搭乘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诱骗其至偏僻处后,掏出为实施抢劫而事先准备的藏匿在口袋的匕首,将匕首架在被害人张某的颈部欲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抢劫,因张某反抗后乘机逃脱,沈某某未能抢劫得逞。

  2020年4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沈某某搭乘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诱骗其至偏僻处后,掏出藏匿在其衣服口袋内的水果刀,架在被害人杨某某的颈部对被害人进行抢劫。沈某某抢劫被害人放在车内的装有现金三百余元的手包以及杨某某的手机后逃离现场。

  本案中,经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沈某某因躲避债务而故意实施抢劫,且采用暴力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抢劫罪。

  看似终于如沈某某所愿,可犯了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沈某某得知事情轻重后,开始后悔了。目前,因犯抢劫罪,沈某某已被依法宣判。

  因疫情影响,新源县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的送达、提审、开庭及律师会见等工作无法直接进行。对被告人人数较少的普通刑事案件,新源县人民法院均采取“云庭审”等方式进行,确保了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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