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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村干部等8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作者:秦剑波   发布时间:2020-12-11 16:01:27


庭审现场。

  12月10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被告人张某某犯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孔某某等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该案由滕州法院院长高键担任审判长,滕州检察院副检察长鲁大同出庭支持公诉。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部分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接受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先后当选滕州市某镇某村干部。为壮大势力,获取经济利益,不断发展组织成员,自2016年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张某某为首,被告人孔某某、钟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该恶势力成员相对固定,以滕州市某镇某村为聚点,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寻衅滋事、放火、故意毁坏财物、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诉讼过程中,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以及违法所得和涉案财物等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滕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均服从判决,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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