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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法院敲响适用民法典“第一槌”
作者:张可慧   发布时间:2021-01-19 15:14:39


  近日,内蒙古根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怀某某诉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令被告付某某偿还原告怀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由此敲响了根河市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的“第一槌”。

  2016年11月30日,被告付某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怀某某借款10万元,二人约定于2017年4月30日一次性偿还,同时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分,后付某某未能偿还借款,付某某为表示还款的诚意便于2017年12月27日再次给怀某某出具一份借条,定于2018年12月26日偿还。在此期间,付某某陆续偿还怀某某利息43800元。怀某某多次向付某某多次催讨借款未果后,向根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某某偿借款及利息。

  根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付某某向怀某某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付某某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到期返还借款的义务。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适用了《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2月31日为配合民法典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利息进行了分段计算,从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支持了年利率24%,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支持了年利率15.4%。

  法官说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逾期还款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本案中,承办法官对借贷利息进行了分段计算,从未支付利率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之后的利息按当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支持。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根据借贷合同成立时间划分不同区间,从而对民间借贷利率范围进行有效保护,不仅有利于指引当事人的行为,也有利于统一裁判结果,最终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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