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90后”妈妈遭遇生育歧视被解雇 法院判决补偿8万元
作者:何俐辉 曹勇   发布时间:2021-03-05 14:42:57


  “我都不知道怎么回事,等我生育孩子后回厂上班,就没有我的岗位,被单方面开除了。”近日,在接受采访时,“90”后妈妈李雪儿如是说。“过年过节我都在加班,休个产假无缘无故开除我也不直接通知,公司必须赔我加班工资、产假期间工资、经济补偿金……”

  据悉,李雪儿是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2018年起,她在县城一家玩具公司就职,从事人事、行政工作。2019年,李雪儿有了身孕。“想到接下来生育耽误工作,我经常加班处理工作事务,就算是苦点,为了以后能好好带孩子,我也在暗暗坚持”。2020年4月,产期临近,李雪儿向公司提出产假申请,却被公司告知职工没有产假,李雪儿感到很震惊,连续几天找公司反映情况,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但预产期也不由自己说了算,只能到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后产下一子并回家休整。

  5个多月后,李雪儿回到公司,发现自己先前从事的岗位已经被其他人取代,又被踢出了公司工作交流群,在公司的指纹信息、进大门信息都被删除,“你已经被开除了,你还不晓得啊?”同事悄悄告诉了她发生的一切。被单方主动“开除”,李雪儿感到莫名的憋屈,申请仲裁无果后,将公司告上了法院,并要求赔偿。而公司认为,员工请假公司未批准应按照按自动离职处理,至于加班工资要求,每月所发工资已经包含,不再另行计算。且李女士是自动离职,没有理由给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经审理后,营山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梁松柏认为,此案焦点在于李女士未被准予休假是否符合自动离职情形。根据事实证据,李女士虽未获书面产假批复,但其按照正常程序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知晓李女士相关情况,不存在自动离职情况;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合同依法享受保护,“三期”中因故未出勤更不能属于旷工范畴,故李女士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经承办法官梁松柏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李女士包括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在内等各类费用计8万余元。

  法官寄语:当今职场,女性生育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女性求职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生育对她们来说就像是一个“定时炸弹”,轻者谈话劝退,重者直接“暴力”解雇。但是,女性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处于孕、产、哺乳“三期”中,用人单位不得以产检、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1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