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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贩卖实名制电话卡获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者:吴洪晶 蔡笃强 王川东   发布时间:2021-03-02 14:00:53


  近日,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姚某、方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姚某、方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伍仟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来,喜德法院审理的首例案件。

  2020年6月左右,被告人姚某以200元到300元不等的价格从被告人方某某、丰某(在逃)处收购实名制电话卡80余张,后以每张电话卡加价20元到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王某(另案处理),同时还将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账号卖给王某,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结算。被告人姚某在买卖电话卡和支付宝账号中获利8000余元。 2020年6月左右,被告人方某某开始帮助被告人姚某收购实名制办理的电话卡共计23张(19张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和母亲的身份证办理的,4张是从沙某某手里收购的),后每张卡以28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姚某,共获利5000余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方某某将自己身份证实名制办理的电话卡(尾数1704)售出, 导致安徽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的被害人朱某某被诈骗20384.62元。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姚某从丰某购买的实名制手机卡(尾数9618)售出,后该实名制手机卡被用于电信诈骗,导致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的被害人胡某某被骗11997元。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方某某用其母亲周某某身份证办理的实名制电话卡(号码尾数1704)售出, 导致广西玉林市玉林区石和镇的被害人邱某某被诈骗33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方某某明知其贩卖的实名制手机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提供给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方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网络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拓宽了就业、创业的渠道,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提高犯罪风险防范意识,切莫以身试法导致追悔莫及;另外,广大人民群众也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在没有核实他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切勿轻易将电话号码、支付宝、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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