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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我去种树” 村民失火烧山补种800棵树修复生态
作者:梁杰   发布时间:2021-03-15 11:48:35


村民帮忙植树修复生态。

  近日,在广西大化县七百弄地质公园博物馆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韦某,在大化县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及帮助下,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的判决,出资雇佣18位村民帮助打窝植树,履行了生态修复责任。当天种植松柏、香樟树、三角梅等树木共计800棵,总价值2.752万元。

  大化县法院副院长韦明登介绍,韦某的失火案是大化首例林业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大化法院高度重视,委托大化县盛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公司实地勘察,做出专业修复植被设计图纸。并积极联系都阳镇政府及自然资源局等专业部门共同磋商,最终得出最合理的修复方案。

  在现场,韦某以自己失火犯罪的亲身经历,对广大村民现身说法,表示了自己的悔罪之心,希望通过植树弥补给国家、集体造成的重大损失。本案民事判决部分得到执行,在当地村民中起到了教育震慑的作用。

  韦某在道歉信中说道:“我认识到我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触犯了法律,在这里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引以为戒。特别让我补种树木,我在受教育的同时,也能为保护生态环境做点贡献。”

  大化县法院副院长韦明登告诉韦某,不光要植树,还要看护、浇水,保证绝大多数树苗成活。韦某连连答应。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18日13时,被告人韦某到大化县都阳镇双福村老福屯附近的“那马”山下清理自家坟地杂草时引发火灾。火灾于次日上午被扑灭。经查验,该火灾过火面积438亩,均为公益林。事发后,韦某积极组织救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悔罪。韦某主动与受灾村民协议赔偿,且全部履行完毕。

  案件审理期间,大化县检察院依法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被告人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同时责令韦某负责恢复被烧毁的公益林林地植被,并负责管护两年。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因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次被告人“补种恢复”,其主要目的就是告诫社会公众,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仅要付出自由的代价,更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绝不能为了个人的一时之利损害青山绿水,应当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要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叮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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