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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倒卖银行卡获利 竟成电信诈骗“幕后帮凶”
作者:梁桃静   发布时间:2021-04-14 15:49:27


被告人出庭受审。
庭审现场。

  收购他人一套银行卡,再经转手,就能获利600至800元。这样的“生意”听起来似乎非常诱人,殊不知背后竟另有隐情。4月13日,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倒卖银行卡,为上游电信诈骗集团提供帮助的案件,起底电信诈骗幕后的关联产业链条。灵山县职业技术学校的100多名学生到庭旁听,该案庭审通过网络现场直播。

  2020年3月,面对金钱的诱惑,即使知道转卖的这些银行卡最终会流向境外,并对转卖的这些银行卡的真实用途心有疑虑,在利益的唆使下,被告人苏某、何某向他人有偿收购在特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部湾银行)开户的银行卡、具有国际漫游功能且绑定上述银行卡的手机卡和U盾,并向他们收集手机卡本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密码、网上银行登录密码、U盾密码及办理银行卡人员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而后,将银行卡等上述相关物件(信息)整理为套件转卖,从中赚取差价。直至2020年9月,苏某共收购了11套银行卡,获利人民币15000元;何某共收购了7套银行卡后均通过苏某与上家(另案处理)进行交易,获利人民币7000元,而苏某从中赚取差价。

  在庭审过程中,苏某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何某对口供和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经过公诉机关摆事实、讲证据,以及法官的释法说理,何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这种行为极有可能被诈骗分子利用从而酿成大祸。

  在庭审现场,面对100余名旁听学生,何某语重心长地说道:“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这点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甚至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希望大家能以此为戒,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好好学习,遵纪守法。”

  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后,当庭进行宣判:被告人苏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何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不少学生感慨说:“我经常看到网上招聘代办银行卡的工作,原来这会触犯法律,无形之中还帮助了电信网络诈骗。今后我一定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以他们为戒,不贪小便宜,也不钻法律空子。”

  法官提醒大家,买卖银行账户不仅扰乱金融秩序,还会成为各种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帮凶”。每一起电信诈骗,都和背后的买卖银行卡、U 盾、手机卡、身份证等行为脱不了关系。打源头、断链条,灵山法院将保持重拳打击电信诈骗的高压态势,竭尽全力守护群众的安全感。同时,提醒大家不要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的银行卡一旦被用作犯罪活动,将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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