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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法院集中宣判4起涉毒品犯罪案件
作者:宋佳洋   发布时间:2021-07-05 13:49:55


庭审现场。

  “国际禁毒日”前夕,为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分子,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态度加大涉毒案件审判力度,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6月25日上午,高陵法院集中宣判四起涉毒品犯罪案件,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罚金。

  案例一: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毕某与吸毒人员陈某通过微信联系后,用“埋雷”的方式将约1克毒品冰毒埋至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水文巷一公厕内的手纸铁盒内,陈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毕宏光600元后将毒品从公厕内取走。后张卜派出所民警将取毒品的陈某现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到疑似冰毒物品,经鉴定该疑似冰毒物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0.9133克。涉嫌贩卖毒品的毕某随后被民警抓获。

  案例二:2020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郑某在其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123号新兴港湾3号楼2单元1202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杨某吸食冰毒;同年11月23日,其在家中容留张某吸食冰毒;同年11月24日晚,其在家中容留张某吸食冰毒。次日凌晨,张某携带未吸食完的冰毒离开该小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在其身上提取疑似冰毒物质一小包。经鉴定,该包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0.0589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例三:2020年7月28日2时许,被告人韩某与吸毒人员谷某约定在陕西咸阳市秦都区秦隆步行街交易毒品,被告人韩某携带毒品到达指定地点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包毒品疑似物。经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称重、送检。经鉴定,从韩某身上提取原浆卫生之内装有一小包白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粉末状物品净重为6.033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案例四:2020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相某微信接到吸毒人员赵途要购买冰毒的消息后,通过微信联系“豪豪”购买毒品,从中牟利。当晚,相某先后两次收到赵途微信转账共计2000元毒资,并向“豪豪”两次微信转账共计1600元。后“豪豪”通过微信向相某发送毒品藏匿位置视频、图片及定位(西安市灞桥区水岸东风路东北段草丛中一石头下),相某将毒品藏匿位置视频、图片及定位转发给赵某。赵某、李某按照相某发送的位置取到毒品后与闫某共同吸食。2020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赵某、闫某、李某,三人现场检测均为甲基苯丙胺阳性,公安机关在赵途住处查获未吸食完毕的一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从赵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1218g,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高陵法院通过国际禁毒日集中宣判活动,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效果,扩大宣传范围,显示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告诫人民群众远离毒品,树立防范毒品犯罪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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