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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集中宣判6起涉毒案件 7名被告人获刑
作者:黄彩玲   发布时间:2021-06-29 16:12:37


宣判现场。
7名被告人在看守所提讯室出庭接受审判。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对6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21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徐焕国收到黄某霞求购800元人民币的毒品氯胺酮后,便向一个叫“七哥”的男子购买了4000元人民币的毒品氯胺酮。次日1时许,徐焕国在贵港市某酒吧厕所里,将一包毒品氯胺酮以人民币800元的价钱贩卖给黄某霞。刚交易完毕即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黄某霞处查获净重0.96克的毒品氯胺酮。港北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徐焕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3月26日0时许,被告人梁超仕收到梁某娇通过微信向其求购1000元人民币的毒品“神仙水”的信息后,于同日2时20分许,将2小包毒品尼美西泮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钱贩卖给梁某娇。刚交易完毕即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梁某娇身上查获2小包毒品尼美西泮(共净重1.8克),从梁超仕身上查获毒品尼美西泮2.84克、毒品氯胺酮3.05克。港北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梁超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3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梁健在其停放于贵港市某酒吧门口的小车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K粉”贩卖给黄某敏(另案处理),并于当日13时许收取了黄某敏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人民币400元。同一时间,被告人梁健在其使用的小汽车内,容留梁某烈(另案处理)、吴某瑶(另案处理)、黄某敏吸食毒品“K粉”一次。同日21时许,梁健在其使用的小汽车内,再次容留梁某烈、吴某瑶、黄某敏吸食毒品“K粉”、“神仙水”一次。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梁健的小车内缴获二小包“K粉”(氯胺酮)0.95克和四小包“神仙水”(尼美西泮)3.6克。

  港北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梁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3月12日0时许,被告人杨贵海以人民币800元的价钱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某。交易结束后,民警当场从黄某处查获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4克),从杨贵海的住处查获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3克)。港北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杨贵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3月20日0时许,被告人熊探接到韦某亮的微信求购人民币500元的毒品“K粉”信息和微信转账的毒资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钱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韦某亮。同日21时许,被告人熊探再次接到韦某亮的微信求购毒品“K粉”的信息和微信转账的毒资后,携带一小包毒品可疑物到交易地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钱将毒品贩卖给韦育亮。刚交易完毕即被民警人赃俱获。民警从韦某亮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38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未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港北法院经审理后,因熊探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的从重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熊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3月20日3时许,被告人杨延裕接到周某康向其求购毒品“K粉”信息并收取了周某康通过支付宝支付的毒资500元后,便向被告人杨旭石求购毒品,后杨旭石在交易地点以420元钱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K粉”可疑物给杨延裕。同日3时30分许,杨延裕将一小包毒品“K粉”可疑物交给周某康。两人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周某康身上查获一小包毒品“K粉”可疑物(净重0.34克)。 经鉴定,涉案毒品“K粉”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港北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杨延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旭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此次集中宣判,旨在加深群众对毒品危害、毒品犯罪严重后果的认识,提高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下一步,港北法院将持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保持对毒品犯罪案件的高压严打态势,扛牢禁毒责任担当,维护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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