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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新型毒品 宣州法院宣判两起贩卖毒品案
作者:李雯   发布时间:2021-09-29 13:41:13


  滥用含有γ-羟丁酸的饮料会造成暂时性记忆丧失、恶心、呕吐等症状,与酒精并用会加剧危险性,甚至会失去意识、昏迷及死亡,属于新型毒品。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新型毒品犯罪案件。

  王某等四人制造、贩卖毒品案

  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王某与吴某鹏(另案处理)商议,从李某涛(另案处理)处购买含有γ-羟基丁酸(GHB)成分的“原浆”,并按照李某涛教授的方法用“原浆”勾兑成“饮料”在宣城市区贩卖。2020年3月底、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出资,以每瓶23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购买“原浆”共计30瓶。后因分赃问题产生纠纷,同年5月初,被告人王某单独贩卖。被告人王某在租用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地下车库内,将某知名饮料和矿泉水混合后灌装至白色磨砂玻璃瓶内,再用针管注射器注入含有γ-羟基丁酸(GHB)成分的“原浆”,勾兑后,用压瓶器封口,包装成箱,每箱24瓶(其中有4瓶未注入“原浆”)。2020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雇佣被告人陈某掺兑灌装、送货、收取货款,每天支付报酬200-400元不等。自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雇佣被告人黄某帮助掺兑灌装,每天支付报酬200元。被告人王某将掺兑后的含有γ-羟基丁酸(GHB)成分的“饮料”以每箱7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别人,共计154箱。被告人李某见被告人王某在卖“饮料”,多次联系王某,将“饮料”转卖给别人。后被侦查机关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购买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原液”,勾兑制造成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饮料后,多次对外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黄某、李某明知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饮料而予以帮助,或居间介绍,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凌某等四人运输、贩卖毒品案

   2020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凌某、黄某林、刘某单独和共同运输γ-羟丁酸原液、在宣城市区住宅小区、娱乐场所等地贩卖注入γ-羟丁酸的冰红茶饮料。同年9月21日,被告人宿某在知晓被告人凌某、黄某林、刘某贩卖“饮料”后,参与开车运送、贩卖该“饮料”。同年9月23日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黄某林、刘某、宿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单独或共同运输γ-羟丁酸原液、贩卖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被告人凌某、黄某林、刘某、宿某因向多人贩卖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凌某、黄某林、刘某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宿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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