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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男子私藏6000元假币 未使用仍被刑事处罚
作者:张奎星    发布时间:2021-11-08 15:56:27


庭审现场。
被告人出庭受审。

  11月5日上午,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持有假币罪案,被告人李某某被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捡了假钱,丢了真钱

  2013年,李某某在广东打工时,捡到一个装有6000元现金(假币)的红色尼龙包,一时财迷心窍将钱收入囊中。随后被一陌生男子告知他已看到全过程,提议李某某给他2000元,便可将捡到的6000元占为己有。李某某不假思索便将自己身上的2000元给了男子。次日,李某某拿着钱买东西,才发现自己捡到的是假钱。

  李某某当下并没有选择报警:“当时我是害怕,怕把这些假钱拿出来后又会被公安机关抓,所以不懂得怎么处理这些假币,我就把钱拿回了家里,并放到我家的卧室内。”

  虽然知道持有假币是违法的,但是李某某心怀侥幸,认为假币不流入市场就没事。但事与愿违,今年7月,李某某两个儿子把藏在床底的假币翻出来玩耍,被李某某的父亲发现,以为李某某的钱没有放好,便替李某某将该假币存到银行,结果被银行工作人员当场收缴并报警。同年7月20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持假钞未使用,仍犯法

  富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持有假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其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富川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市民一定要提高识别假币的警惕性,必要时可以就近找验钞机或到银行检验货币的真假。遇到使用假币的不法分子,应及时报警,避免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同时,广大市民更要清楚持有和使用假币是违法行为,一旦触碰红线,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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