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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申请应以当事人名义提出
作者:胡潇 计倩倩   发布时间:2021-11-15 13:44:32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相比于诉讼程序,具有更为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调解协议达成后,司法确认申请应以谁的名义提出,代理人可否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且看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近期办理的一起司法确认申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沈某博与被告咸阳远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收案后,根据原、被告代理人的申请,将案件委派至彬州市诉前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11月9日,双方代理人在特邀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次日,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该起确认案件流转至速裁中心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与调解协议记载的当事人不相符,即通知双方申请人到庭核查,并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告知其正确的救济途径。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代理人的法律风险,遂依法作出不予确认的裁定。

  【法官说法】

  司法确认案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一方当事人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到场,并询问其意见,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代为申请,也必须以当事人名义提出,不能以代理人的名义申请。当事人申请,既可保证当事人调解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又可体现制度的意思自治原则,从而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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