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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牟利出售银行卡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作者:刘陵雄 余锦顺   发布时间:2021-11-25 15:19:03


  被告人为牟利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出售供他人使用,该卡被不法份子用于实施犯罪。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取不法利益,仍将本人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该卡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收取了多名被害人被骗款。2021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目前,电信网络犯罪持续高发,广大群众除了守好自己的“钱袋子”,也要管好自身银行卡、证件等重要物品,不要为了图一时之利,反而为不法份子提供犯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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