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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妈妈”被撤销监护权 奶奶诉请变更孙子监护人
作者: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1-12-08 15:57:21


  近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10岁孩子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孩子的亲生母亲为什么会被法院撤销监护权?谁又将成为新监护人呵护孩子健康成长?这还得从一段令人唏嘘的往事讲起。

  父亲去世,母亲吸毒

  小刚原本是一个阳光活泼的小男孩,不谙世事的他做梦都没想到,本该幸福的一家会因为毒品变得支离破碎。在小刚四岁那年,父亲因为吸毒过量在家中死亡,母亲也因长期吸毒成瘾,期间多次被公安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其还因为缺少生活经济来源,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的母亲仍然对小刚不管不问,期间,小刚一直随爷爷生活。

  留守孩子深陷母亲阴影

  没有了父亲的小刚,还没来得及悲伤就看到母亲被频繁带走强制戒毒,幼小的心灵充满了恐惧,变得沉默寡言,不再合群,他时常躲在墙角里发呆、哭泣,渴望能像其他孩子一样上下学的时候有爸爸妈妈接送。尽管爷爷把所有的爱都倾注在了小刚身上,尽心照顾他的生活起居,小刚仍然对母亲报着一丝希望,希望她改过自新,渴望得到母亲的关爱,可是母亲在哪儿呢?

  爷爷去世,“吸毒妈妈”却越陷越深

  屋漏偏逢连夜雨,2021年2月的一个晚上,小刚的爷爷因突发疾病被送进医院,抢救无效后去世。小刚母亲仍不思悔改,频繁吸食毒品,2021年期间每月均有被强制隔离戒毒记录。小刚的生活及教育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他对母亲的最后一丝期望也随之破灭了。

  奶奶诉请撤销孩子母亲的监护资格

  奶奶与爷爷因早年离婚,并未与孙子小刚共同居住,爷爷去世后,奶奶经常将小刚带回家中照顾其生活,但时常遭到小刚母亲的阻拦和骚扰。于是,奶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小刚母亲监护人资格,由奶奶作为小刚的监护人。希望能通过这种方式,让小刚从其母亲的阴影中走出来。

  “吸毒妈妈”被依法撤销监护权

  7月,法院予以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办理,联合社区、派出所、学校,将案件应诉材料送达小刚奶奶,并做通其母亲思想工作,协助小刚奶奶当天将小刚接走。

  案件庭审过程中,小刚紧紧依偎在奶奶怀里,当被问到,愿不愿意和奶奶一同生活时,小刚急忙点头,连声说愿意。

  小刚母亲未到庭参与庭审。

  法院判决变更监护人资格

  象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并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本案中,在小刚父亲去世后,其母亲应为法定监护人,但其长期吸毒成瘾,并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罚,不能正常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刚生活处于危困状态,如果继续让其担任监护人,将对小刚的身心健康严重不利。故其母亲不适合继续担任小刚的监护人。

  申请人张某某为小刚的祖母,在日常照料小刚生活起居的同时与之建立了一定的祖孙亲情,并具备相应的经济基础。同时,其二婚所生儿子及儿媳多年未能生育小孩,且愿意并有能力照顾小刚的学习生活。为了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象山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李某某(小刚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张某某(小刚奶奶)为小刚的监护人。

  判决生效后,经过法院回访,小刚的生活及学习均已步入正轨,其母亲亦不再骚扰奶奶一家,只是周末的时候去探望小刚。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而我国刑法也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权呢?

  根据 《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有权申请撤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从该规定来看,具有申请撤销资格的主体,既有被监护人的亲属,也有因法律规定而具有特定职责的组织。

  当然,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必须是与被监护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同时,为了防止出现无人过问的情形,最大限度的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该条款还规定,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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