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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肇事又逃逸 男子获刑三年一个月
作者:伊泽栋   发布时间:2022-03-09 14:38:08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8日22时许,陈某酒后驾驶套挂京Q5YJ58号牌的小型轿车,由泰宁县城关往朱口镇方向超速行驶,途经杉城镇明清园附近路段(S219省道67KM+400)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吕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陈某下车逃离现场。后经泰宁县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陈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次日,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嗣后,被告人陈某与受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套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陈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酒后驾驶套牌机动车超速行驶,且肇事后明知发生事故而逃逸,又曾被两次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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