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恋爱交友为幌诈骗钱财 3名“爱情骗子”被判刑
作者:陆欣歆 发布时间:2022-04-19 13:34:12
近日,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对三名以恋爱交友为幌子诈骗他人钱财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期,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的刑罚。 2019年12月,被告人成某某在抖音社交平台上结识被害人张某某,二人互加微信后逐渐发展成网恋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成某某先后编造“因滥伐林木被当地林业局拘留需要生活费”、“为房子买保险”、“购买摩托车驾驶证”等虚假事实,多次骗取张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8,050元。由于成某某一直未能兑现来到广西乐业与张某某共同生活的承诺,张某某多次要求成某某还钱,成某某均编造谎言推脱,导致二人关系逐渐恶劣。成某某将张某某的电话、微信拉黑,断绝联系。以上赃款已被成某某全部挥霍。 2020年3月,被告人姚某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周某某,后周某某对其展开追求。实际上,姚某某一直与他人保持恋爱关系,始终无意与周某某交往。同年3月至7月,姚某某编造“交房租”、“买手机”、“学车交费”、“本人及家中亲戚住院需要治疗费”等理由,多次向周某某索要钱款。法庭在审理期间,姚某某亲属通过微信转账代为向周某某赔偿损失共28,128元,取得了谅解。 2021年1月5日,被害人黄某某通过玩网络游戏认识被告人张某某,双方通过微信互加好友。2021年1月13日,张某某称要从广东省回乐业县与黄某某见面。次日10时许,张某某通过另一手机微信号联系黄某某说手机在大巴车上被盗走,对方要求给钱赎回手机,想让黄某某用钱帮赎回来。黄某某同意后,张某某就冒充盗窃手机的人用原来手机微信号发信息给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4,000元。案发后,张某某家属代为赔偿黄某某损失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二人属“数额较大”,一人属“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是否具有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时性、全面性决定从轻、从宽幅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恋爱交友,特别是网络交友,在相识不久、交往不深的情况下,一旦涉及到转账汇款则需要提高警惕,多些清醒,少些痴迷,认清套路,避免人财两空。发现被骗后要及时固定证据,拨打110报警或者到附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主动配合工作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