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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蝇头小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男子获刑7个月罚金2万
作者:孙文庆 夏慧   发布时间:2022-04-12 16:15:52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敖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敖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杨某龙(分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张某博(分案处理)、张某军(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湖北赤壁、安徽萧县、河南信阳等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分别提供各自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并按转账金额的1%-1.5%获利。被告人敖某负责操作各人手机,将电信网络敲诈勒索、诈骗案被害人转入杨某龙等人银行等账户的资金,先后转入被告人敖某、张某军以及李某甲等账户;杨某龙管理所邀请的下级人员的违法所得。其中被告人敖某涉案转账金额36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21年9月8日,被告人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被告人敖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打击的重点之一。为逃避打击,犯罪分子在实施网络诈骗、敲诈勒索、开设赌博网站时,往往选择购买他人实名制登记的银行账户,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宣州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人民群众要警惕电信网络诈骗,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内容,不随意给陌生人转账、汇款、泄露银行账户及密码,切实增强防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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