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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加油车”私售汽油 环江一男子犯危险作业罪获刑
作者:谭焕森   发布时间:2022-04-20 15:21:31


  2022年4月19日,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在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覃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一辆货车储存汽油和一辆经改装后的车辆作为流动的加油车。通过向流动的油罐车车主(油罐车车主未到案)购进汽油,先后在环江县多地以低于成品油市场价格一元左右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1年9月15日,覃某正在环江县思恩镇某山大门旁一块空地销售汽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称量,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疑似汽油2540公斤。经检验,覃某销售的疑似汽油具有汽油属性,属于2类易燃液体。经勘验,被告人覃某销售汽油地点四周杂草丛生,并种植有大量林木,储油地点为八戒山草药加工厂旁。同时,其装载加油设备、储存油料的车辆均为报废车辆,存在极大的危害公共安全隐患。

  经核实,覃某非法销售汽油点加油的销售额达52390元,其中非法获利5000元(已主动上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储存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其退缴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其保护的法益在于公共安全。自2021年3月1日起,危险作业罪正式加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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