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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搭伙过日子,法律问题要厘清
作者:李方弟   发布时间:2022-07-07 13:34:42


  案情回顾:

  退休教师老张今年已是81岁高龄,自从老伴去世后一直独居生活,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孩子们又常年不在身边,老张感觉一个人生活孤苦无依。2022年4月,吴某将其70岁的表妹赵某介绍给老张当保姆,并收取了老张5000元介绍费。当时约定赵某给老张做“终身保姆”,但双方共同生活后发现性格不合,仅过了10天赵某便不辞而别。老张多次找吴某要求其返还介绍费,吴某拒不返还。老张便来到睢县法院河集法庭,提出要求吴某返还5000元介绍费的诉求。

  7月5日,在睢县法院河集法庭诉前调解员李阳志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吴某当天返还给老张4000元。

  法官解读:

  睢县法院河集法庭法官路丽梅说:

  在本案中,老张强调赵某系其聘请的“终身保姆”,该约定并不受法律保护。“终身保姆”实际上就是老年人找老伴,搭伙过日子。由于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这种同居关系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双方也处于合则聚、不合则散的状态。

  本案中,双方仅仅达成口头约定,在义务和酬劳上没有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明确,加之双方的文化背景、情感需求、家庭情况的差异,不可避免会产生纠纷。比如,男方觉得自己付出金钱,理所应当享受女方的照顾,就造成了对金钱付出和劳动付出是否对等上的分歧,加上日常琐事的斤斤计较导致矛盾升级,又或子女出面干涉太多,让老人们无法正常的过日子,导致散伙,等等。

  律师解读:

  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梦宇说:当前社会,“黄昏恋”已不鲜见,有些老年人选择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该种关系受婚姻法的保护。但也有些老年人以“找保姆”、“结伴养老”等名义同居生活。本案即是典型的非婚同居,该种关系在财产、继承、赡养、安葬等方面都存在法律风险。如果老年人选择非婚同居,建议在同居前或同居期间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财产归属等问题,并且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以此有效防范同居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

  法官寄语:

  睢县法院河集法庭法官路丽梅指出,“黄昏恋”是老年人对情感生活的美好追求,老人在黄昏恋中所收获的情感慰藉,是子女的陪伴无可比拟的。长期以来,我国老人情感需求被忽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观念也开始变化,老年人同居的情况屡见不鲜。鉴于此案,希望广大老年朋友在选择同居时,厘清其中的法律问题,避免晚年生活财产损失、感情受挫:

  1.尽量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仅是同居关系,最好签署合法有效的同居协议,对财产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2.双方在同居前应充分了解,不能过于仓促,避免同居后因为性格不合分手,感情受挫;

  3.子女应多关心父母的情感生活状态,给予父母精神慰藉,理解父母的情感需求并积极为父母提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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