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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妈妈”争取子女抚养权,法院应否支持?
作者:余芳芳 张青青   发布时间:2022-01-10 14:44:36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以子女亲情、未成年权益为出发点,成功化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既缓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2004年3月出生的原告刘某在广丰打工时,与1993年10月出生的被告吴某认识,随后同居生活。2019年12月26日,年仅16周岁的刘某生育女儿吴小某。后因双方年龄相差十余岁,缺乏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女儿吴小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方刘某生活,2021年12月被告把女儿抱走由其抚养。

  2021年12月中旬,原告刘某就女儿吴小某的抚养费一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女儿吴小某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吴某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直到女儿成年。

  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郑法官考虑到原告刘某目前仍是未成年人,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维护社会和谐考虑,从有利吴小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引导双方消除误解、打开心结。最终在郑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吴小某随被告吴某共同生活,由被告吴某抚养成人,原告刘某同意自2022年4月起每月支付吴小某抚养费4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同时,原告刘某对女儿享有探视权,被告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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