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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深处的巡回审判
发布时间:2022-07-25 15:00:59


巡回审判现场。
巡回审判现场。

  7月21日上午,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在新集镇合龙村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当地基层干部和群众到场旁听庭审。

  开庭地点位于新集镇合龙村,该村距离县城区20公里,山场面积1.8万亩,属于典型的深山区。这里“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山光悦鸟性,潭影空人心”,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

  案发地点位于自然保护区内

  上午10时,法槌响起,庭审准时开始。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1月27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在新县新集镇合龙村北风榜组(黄缘闭壳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架设电网,采取电击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其间,猎获野猪3头、小麂2只、狗獾5只、猪獾1只、野兔1只,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二被告人将猎获物出售获利3500元。

  法庭注意到,经林业部门现场GPS点位采集,案发地点位于黄缘闭壳龟自然保护区内,且为核心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因此,我国行政法规已明确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狩猎。

  七旬老汉曾是村干部,一时糊涂悔不当初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在禁猎区采取禁用方式狩猎,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指出,韩某乙在上世纪80年代,曾任村干部,理应比普通群众更懂法,但却积极参与非法狩猎活动,应当深刻反省。

  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尤其韩某乙,这个年近七旬的老汉,听力不太好,在明白法官问他是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时,他站起来,激动地说:“怎么说,我都不会再打野猪了!”

  院领导主审案件当庭宣判,就地普法为民解惑

  该案由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聂晓静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余中出庭支持公诉,进一步落实上级法院关于院庭长办案的制度要求,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普法示范作用。

  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当庭宣判,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二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犯罪,对被告人韩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韩某乙方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均宣告缓刑。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庭审结束后,聂晓静就地开展以案释法,为在场村民们普及非法狩猎、盗伐、滥伐林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旁听的几位基层干部表示,这种以公开宣判、以案说法、送法下村的巡回审判方式让人民群众“零距离”地感受到了法律。建议多开展此类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工作,引导群众遵规守法、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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