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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法院引入“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 案件提质增效
作者:王春玉   发布时间:2022-09-27 15:21:35


  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解纷效率,更好地运行诉调对接机制,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诉调对接机制,在诉前调解阶段开展“无争议事实记载”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日,浉河区法院速裁团队首次运用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成功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是我国司法机关试行司法改革部署的创新举措。2016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2021年,被告王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被告李某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王某的贷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王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原告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浉河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按照诉调对接机制,将此案委派给信阳市银行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两被告对借款事实、担保的事实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认可,于是调解员对此进行无争议事实归纳,在充分告知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记载的相关权利义务,并征得双方同意后,双方当事人现场在 “无争议事实记载表”上签字确认。因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无法达成调解,案件转入速裁团队进行审理,承办法官黄志欣接案后迅速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 “无争议事实记载表”所记载的事项均表示认可,且经审查符合确认条件及程序,故确认了无争议事实记载表上双方确认的事实,并在判决书上予以明确。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予以认可,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诉前调解阶段的无争议事实记载有助于提高解纷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经诉前调解记载的无争议事实,经法院审查认定后省去了当事人对记载事实的举证、质证环节,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同时防止当事人调解阶段认可的事实,审理阶段又不予认可的情形,客观上促进了当事人的诉讼诚信,提高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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