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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发生事故,既受伤又担责
作者:孙莹   发布时间:2022-09-30 13:54:54


  花季少年,本应在学校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在田野欢快地嬉戏游玩,却因违反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承受了小小年纪本不应承受的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其中一起案件的涉案未成年人受伤尤为严重,教训惨痛。

  2021年3月,未满十六周岁的杨某未戴头盔载未满十六周岁刘某在通过路口时,与乔某驾驶水泥罐车拐弯时发生碰撞,造成杨某身体多处骨折,住院98天,花费医疗费60多万元,经鉴定其伤情分别构成八级和九级伤残。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某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形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杨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十二周岁以上人员在城市道路行驶是形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杨某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0多万元。

  文峰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同时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之规定,本案中杨某不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载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具有过错。根据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双方的车辆情况、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认定乔某承担杨某损失80%的赔偿责任,其余由杨某自行承担。

  主审法官王飞介绍,电动车因其经济环保及便捷性,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出行工具,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很多中学生选择骑行电动车出行,且骑行速度较快,未带头盔和后座捎带同学更是时有发生。但未成年人年龄小,应急处置能力与成年人相比较差,安全意识相对较弱,导致涉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

  文峰区法院驻院心理咨询师曹玉霞也表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应变能力较差,容易因交通事故产生创伤性应激障碍。且交通事故在定责处理、伤情评定、调解诉讼、理赔善后等环节需要大量时间,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未成年人更容易产生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严重者还可能因此形成偏执性、冲动性或强迫性人格障碍。

  法官温馨提示,未满足上路行车条件的未成年人应自觉抵制各类交通陋习,遵守交通规则;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也应履行监护职责,告诫家中未成年子女不应违规上路行车,一旦因孩子违规出现交通事故,不仅担责还有可能给孩子造成较大的伤害。家长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观,教育和严格管理孩子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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