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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对“小三”的“爱情馈赠”,原配可以要求返还吗?
发布时间:2022-10-11 16:19:04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五都法庭调解了一起原告要求“小三”返还财物的赠与合同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于大爷因酗酒突然昏迷被送至玉山县某医院抢救。事后在于大爷配偶王大妈的再三询问之下,于大爷才被迫道出实情。原来,于大爷不甘于生活的平淡寂寞,在机缘巧合之下于2021年初通过网络认识了妙龄女子张某某。张某某了解到于大爷家境宽裕,立即对其百般关心体贴。于大爷也向张某某倾诉自己的孤单寂寞,这样一对年龄相差30余岁的地下“忘年”恋人将他们的“恋情”持续了一年多。在此期间,张某某以爱意表达、节日馈赠等为理由,持续不断向于大爷索要金钱馈赠。于大爷在“爱情”与金钱之间进退两难心情苦闷,终因酗酒过度昏迷被送至医院抢救。在此之后,于大爷仍然难以割舍这份“感情”,依然瞒着王大妈不断向张某某转账,企图挽回这段刻骨铭心的“爱情”。

  事实上,张某某早就已经以“不打扰于大爷夫妻感情为由”离开玉山前往浙江,却仍然不断以“爱”之名向于大爷索要金钱赠予。在“恋爱关系”维持的一年多时间内,赠与金额高达16万余元之多。王大妈得知情况后,非常气愤,一纸诉状将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夫给予张某某的财物。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初步了解案情之后,明确告知张某某其行为已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予全额返还,并向张某某列举了几个真实的案例,张某某当庭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请求法官组织调解。承办法官尊重双方意愿,组织当庭调解,最终张某某同意返还12万元。

  法官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系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关系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本案中,第三人于大爷与原告并未离婚,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同时,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应尊重社会公德。本案中,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且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本案被告,这种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这种赠与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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