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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作者:黄冰冰   发布时间:2022-11-14 16:22:10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小陈:您好,王先生这是您2020年4月至今的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麻烦您交一下。

  小王:我观察好久了,我们小区人行步梯的手扶栏杆没有人擦拭,公共部分的窗户玻璃也未有进行打扫擦拭,物业公司未达到三级物业的标准,凭什么要我交物业费和公摊水电费。

  近日,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案件。不少业主认为物业服务质量出现瑕疵时,业主有权拒交缴纳物业管理费。有的拒交的理由是楼上的住户把空调外机挂在住宅外墙上;有的是摩托车在小区楼下被剐蹭的问题;有的是认为保安年龄在60岁以上,不能保证小区安全,拒交物业费。

  王某是清流某小区业主,2018年4月1日交房入住,物业费交至2020年3月31日。后王某以其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的服务,一怒之下连续拖欠20个月的物业费,因此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物业公司主张,王先生在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后,应当依法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庭审时,王先生答辩,小区人行步梯的手扶栏杆没有人擦拭,公共部分的窗户玻璃也未有进行打扫擦拭,物业公司未达到三级物业的标准。

  那么,小区手扶栏杆没有擦拭可以拒交物业费和公摊水电费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瑕疵不能构成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本案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据此,本案物业服务合同对作为小区业主的王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物业费和公共水电公摊费等义务。王某所列举的拒绝交纳物业费的事由,不能构成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故判决王先生支付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共计3526.1元。

  我们看看法官怎么说?

  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业主不能因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面对此类问题,业主应及时通过业主大会或者成立业主委员会集中民意,依法督促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同时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等服务明显不到位的重大瑕疵,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此外物业公司应多倾听业主的意见建议,将业主反映的问题作为今后改进、提高服务水平的方向,总之,小区整体环境的维护,需要物业管理企业与全体业主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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