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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适用考量
作者:孙莉   发布时间:2022-11-16 15:53:51


  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无责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以该机动车与受害人的损害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

  一、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无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按照当事人的过错比例适当优先考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来确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适用机动车一方过错减轻责任。机动车无责时的10%责任。同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无责赔付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交强险赔付的主体是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客体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客观方面肇事机动车存在责任,主观方面受害人不存在故意。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交强险的设立本意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在肇事车主无责情况下,在限额范围内也应赔偿。

  三、无责赔付并不是“绝对无条件赔偿”

  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公益性,但从本质上仍然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付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如抛开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只讲损失发生后无条件的保险赔偿,显然不妥。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无过错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仍然包括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确认无责赔付时,仍需确认无责车与受害人伤亡等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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