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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
作者:胡兰   发布时间:2023-02-14 14:38:33


  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

  基本案情:

  刘某、张某于2016年6月登记结婚,2017年9月生育一女刘小某。刘某、张某于2021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刘小某抚养权归刘某,张某不承担刘小某的抚养费用;在不影响刘小某学习和休息、刘某家庭生活的情况下,张某可随时探望刘小某,时间长短不限等。2022年,张某多次前往刘某家探望刘小某,均被刘某及其家人拒绝,并告知张某不许再打扰刘小某的生活。后张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刘小某的探望权。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刘某与原告张某离婚后,为更好地照顾刘小某,便从外地裸辞回家,现在家中靠做水果生意谋生。刘某之所以不愿让张某探望刘小某,是担心张某的出现会影响刘某与刘小某之间刚刚建立起来的感情。得知缘由后,承办法官对张某的担忧表示理解,向张某释明了探望权并非只是为了保障父母的亲权,更多的是考虑到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同时,积极组织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张某、刘某再次释明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该承担的抚养义务,并对张某、刘某积极关心刘小某以及付出的实际行动表示肯定,希望双方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理性对待探望问题。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张某与刘某最终达成调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说法:

  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探望权并非只是为了保障父母的权利,更是考虑到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

  但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父母双方之间要相互理解、包容,从有利于孩子生活教育和成长的原则出发,在征求和尊重孩子意见的前提下行使。探望权在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

  1、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积极联系、配合;

  2、探望权人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

  3、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使子女能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愉悦、平和地相处,从而实现探望权立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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