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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一女子在法庭上辱骂律师被训诫后写下悔过书
作者:徐西江 薛敏   发布时间:2023-03-17 16:17:23


  3月16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一名辱骂律师、咆哮法庭的案件参与人。这名女子被法官依法训诫后当场写下悔过书。鉴于其认错态度良好,法院对其免于其他处罚。

  3月16日上午,郯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庭审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到场亲属因调解意见分歧发生争吵。被告亲属刘某情绪激动,对原告代理律师指责辱骂,经主审法官制止并口头警告后,刘某仍拒不改正,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审判法官指挥法警将其强制带离法庭。

  经主审法官训诫,这名女子刘某认识到自身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对自己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后悔不已,当场写下《悔过书》并向原告的代理律师诚恳致歉。

  最终经主审法官耐心调解,这起案件的被告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3600元,并当庭付清,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法庭是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判工作的专门场所,也是彰显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地方。遵守法庭秩序,维护司法审判的庄严和神圣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法庭上,以哄闹法庭、辱骂他人等方式发泄不满的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与破坏,将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时,需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理性表达诉求。对任何扰乱法庭秩序、损害法官尊严的行为,法院都将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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