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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危害农资安全犯罪保护粮食安全
发布时间:2023-05-23 15:22:59


办案检察官到被害农户家实地查看出苗情况。姜心月摄
案件庭审现场。

  为保护粮食安全,他们出手了!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近年来,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推进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参与农资安全领域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维护农资安全,促进种业振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在办理危害农资安全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依法严惩危害农资安全犯罪,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施上“高效”化肥,玉米苗却枯死了

  吉林磐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制假、售假犯罪团伙进行全链条打击

  为追逐高额利润,犯罪嫌疑人将总养分含量仅有40%的化肥私自套进印有“ZGNZ”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内,导致160余户农民遭受损失。吉林省磐石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对犯罪团伙进行全链条打击。4月,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

  苗枯死了,施的都是一家肥

  “老杨,你家的玉米长得咋样?我家的眼看着枯死了!”于某是村里的种粮大户,他2019年种的12.5公顷玉米死苗率达六成。望着自家矮小干枯的玉米苗,他心急如焚,便去问和他一起买化肥的邻居杨某。

  “全家老小指着这块地,要是减产、绝收,明年咋活?”杨某家种植的5.8公顷玉米也出现了相同情况。不仅杨某家,村里的几家种水稻的农户也有相同的遭遇。

  眼看庄稼要大面积减产,农民们都着急了。经过沟通,他们发现大家用的化肥都是从一个姓牟的人手里买来的。于是,2019年6月,被害农户就化肥质量问题向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随后,该线索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商请,磐石市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

  随着侦查的不断深入,一条生产地为省外、销售地为省内的跨省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犯罪链条浮出水面。

  擅自修改化肥总养分量

  经查,牟某于2019年向张某订购了总养分含量为40%且带有“ZGNZ”注册商标字样的化肥。为有利于销售,二人擅自将化肥总养分含量标注为51%。

  此外,为追逐更多利润,张某一边伙同王某私自生产未经“ZGNZ”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包装袋1万个,一边说服在外地的赵某甲、赵某乙生产、灌装复合化肥。赵某甲、赵某乙在明知生产的化肥养分含量与包装袋上标注不符的情况下,仍以92万余元的价格将生产的392吨化肥出售给张某。张某再以112万余元的价格,将该批化肥出售给了牟某。

  2019年2月至4月,牟某陆续将化肥销售给了磐石市、梅河口市等地的160余户农民,销售金额达106万余元。案发后,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涉案化肥质量不合格。

  磐石市检察院检察官孔玲龙在提前介入阶段审查案卷后,建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围绕不合格化肥使用与被害农户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害农户使用不合格化肥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等问题展开深入调查,并提出侦查意见:及时查封各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与农业农村局、物价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完善证据链。

  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支持下,吉林省土壤肥料总站等多家单位的5位专家结合田间实地调查,综合地块条件、种植方式、种子、农药、气候等因素,确定被害农户耕地农作物死苗与使用涉案化肥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农作物成熟后收割前的关键时间节点,某农业司法鉴定中心在田间取样与调查后,鉴定出每家被害农户农作物的损失产量。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案查获的肥料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秋粮上市后,磐石市公安、农业、粮食、物价等部门立即联合开展市场调查,对被害农户农作物粮食等级作出认定,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也对农作物损失价格作出认定。至此,在各部门共同推进下,被害农户遭受的损失有了明确结论——玉米减产400余万公斤、水稻减产1500余公斤,经济损失共计560余万元。

  为被害农户挽回经济损失

  “案子到哪一步了?什么时候能有结果?”

  “你给交个底儿,我们的损失还能不能要回来?”

  等待的日子格外漫长,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害农户对案件进展及处理结果高度关注,不时有农民到磐石市检察院了解情况。

  “由于该案犯罪行为涉及地域广,犯罪嫌疑人跨省作案,链条长且隐蔽,被害农户较多。张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孔玲龙说。

  为形成一个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证据链条,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涉案注册商标授权情况、涉案化肥的生产方式和成分、包装袋来源、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以及损失认定等方面证据。

  2020年4月至5月,磐石市检察院分别以张某等4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王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中,被害农户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为被害农户挽回经济损失。经调解,大部分被害农户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2021年6月,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7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牟某、赵某甲、赵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47万元至51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1年11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鉴于二审期间王某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况,对王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由于该案证据链条完整,对一审判决其他判项均予维持。

  案件虽终结,检察机关履职脚步却没有停歇。2023年3月,磐石市检察院联合磐石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家单位,组织成立农资知识产权保护站,通过依法处理“农资打假”案件,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和农资领域知识产权。

  “农业、农村、农民是国家的根本,吉林作为产粮大省,检察机关应以检察能动履职筑牢粮食安全‘压舱石’,保障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磐石市检察院检察长邱三楚说。(孙峰松 王浩淼 陶坤 迟久阳)

  合格证竟然是自制的

  河南平顶山:查办一起家族式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农药案

  5月12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院召开典型案例培育经验交流会,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办案检察官张丽在复盘办理这起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的案件过程时表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是建设农业强市的头等大事,化肥、农药等农资质量安全又是‘稳产保供’的基础。检察机关一定要在参与农资安全领域综合治理中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这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

  兄弟联手生产销售伪劣农资

  2020年1月10日,公安部将龚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线索交由河南省公安厅办理。后经指定管辖,案件交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平顶山市公安局机动支队与郏县公安局迅速组成专案组联合侦办该案。

  2020年4月24日,郏县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龚某等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随着侦查的深入,发现了一个家族式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农药的犯罪团伙。

  经查,2003年12月9日,龚某在河南省淮阳县注册成立淮阳县某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更名为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化工公司),龚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2009年5月22日,龚某四弟龚某辉成立了郑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郑州公司),该公司销售化工公司生产的农药、化肥,龚某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化工公司内设生产部、仓储物流部、财务部、销售部,龚某对公司实行家族式管理,龚某大哥龚某龙负责生产部,龚某二哥龚某峰负责仓储物流部,财务部由龚某直接负责。

  2018年9月29日,化工公司办理了农药生产许可证,该公司还持有7个农药登记证。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均采用龚某提供的配方。为了节省成本、牟取高额利润,龚某购买廉价的不合格原料,采取少加或不加所标注的原药成分等手段进行生产。

  化工公司的工人许某领负责悬浮剂和单一元素肥生产线的生产工作,其在明知产品配方由龚某个人提供,生产的产品从未进行过检测且因不合格被处罚的情况下,仍然参与生产。经审计,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许某领负责生产的两种悬浮剂和单一元素肥已销售数额为186万元。

  2020年5月,公安机关扣押了两家公司的农药、化肥。经抽样检验,化工公司的农药不合格率为70.16%、化肥不合格率为96.22%;郑州公司的农药、化肥检测不合格率分别为52.58%和96.57%。

  为了推介产品,龚某想举办一场产品发布会,但这需要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开具推荐函,他指使员工伪造了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的公章等。此外,他还让人伪造了相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公章,通过造假方式降低产品的不合格率。

  两家公司销售额超7000万元

  办案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从两个方面重点取证:一是以物流公司代收货款为突破口,查明代收货款中农药、化肥的占比;二是从生产工艺和流程上认定已销售产品存在伪劣产品,同时谦抑认定犯罪数额,在价格认定上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执行。由于公安机关扣押的不合格产品大都是在2017年之后生产的,经计算,2017年至案发时,两家公司销售不合格农药、化肥的金额为7778.34万元。

  案件移送郏县检察院后,该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涉案金额较大,向平顶山市检察院作了汇报,平顶山市检察院经研究决定办理该案。

  公安机关在将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除认为该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外,还以《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农药需行政许可为由,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将龚某等人冒用其他公司农药登记证进行农药生产、销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限制买卖和专营、专卖的物品”需由法律或广义上的行政法规予以明确规定,现有司法解释中无明确规定冒用其他公司农药登记证进行农药生产、销售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未对犯罪嫌疑人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贴上自制合格证就出售

  2021年5月24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对龚某等5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罪一案提起公诉。6月23日,该案在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龚某辩护律师辩称,起诉书认定的涉案数额系“主观推定”。对此,公诉人指出,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已多次被行政处罚,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职工未经过业务培训,无原料、产品验收制度,无生产规范,所购原材料多为无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成分含量不达标的原药,仅按龚某手写配方生产,不进行产品质量检测,产品贴上自制的合格证就出厂流向市场,“由此足以认定已销售产品系不合格产品”。

  2021年8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龚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200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禁止5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生产、销售农药、化肥相关职业。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22年4月12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收到二审裁定后,平顶山市检察院进一步延伸检察职能,针对龚某冒用其他公司农药登记证进行农药生产、销售的事实,于2022年5月30日向周口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龚某及其公司给予行政处罚。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周口市淮阳区农业农村局于9月8日对化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被查封扣押的大量农药、化肥及原材料具有污染环境等安全隐患,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会商,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推动提出行之有效的处置方案,目前正在有序推进中。(刘立新 王天润 颜璐)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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