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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遇上“黑吃黑” 被告人被判盗窃罪
作者:王业太 龙晨枨   发布时间:2023-06-08 15:38:07


庭审现场。

  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结算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再将非法资金截留占为己有,拿点“不义之财”应该没事吧?“黑吃黑”套路了诈骗犯,也“套牢”了自己。近日,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帮信”案,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屈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2300元。

  2023年2月,张三和李四联系被告人屈某,要其提供银行卡结算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在看到卡内转入一笔笔资金后,被告人屈某产生将进入其银行卡账户的非法资金截留的想法,于是屈某伙同他人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提现的方式,将银行卡里的2300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屈某自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2300元。

  武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收取网络违法犯罪资金之机,伙同他人截取卡内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屈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法院从宽对被告人屈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2300元。

  法官提醒:以“黑吃黑”的方式截取卡内资金占有不义之财,其行为仍构成犯罪,卡内资金的性质并不影响盗窃犯罪的认定。同时行为人出售、出租银行卡的行为,若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的,对行为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予以数罪并罚。在互联网时代,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为虎作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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