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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三男子擅自倾倒危险废物 污染环境获刑赔损
作者:肖达筠   发布时间:2023-06-16 14:45:21


  近日,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组成“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七人合议庭,对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2020年9月份,陈某钦、黄某林、黄某华三人共同商议,以各占股三分之一的方式合伙赚取铝灰处置费用。其中,由陈某钦负责调运铝灰并现场加工,黄某林负责寻找铝灰倾倒、处置场地,黄某华负责财账和现场管理,后三人决定将原清流某化工有限公司煤坪作为倾倒铝灰的场地。

  期间,朱某良明知陈某钦等人不具备铝灰处置资质,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铝灰交由陈某钦等人进行处置。

  同年11月6日,因泡水加工铝灰产生臭味被群众举报,清流县生态环境局对三人行为予以制止,并告知倾倒铝灰要落实“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环保措施,且要通过合法途径及时处理。然而陈某钦、黄某林、黄某华三人并未落实“三防”措施,又继续联系上家运送铝灰倾倒至清流多处偏僻地点。

  经检测,倾倒的铝灰称重合计2363.24吨,且涉案铝灰与水混合能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有毒气体、蒸汽或烟雾,属于反应性危险废物。

  2021年11月至12月,清流县生态环境局与清流县嵩口镇政府共同应急处置现场危险废物,将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铝灰进行无害化处置,共发生转运费、“三防”支出费、无害化处置费共计484698.26元。

  清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钦、黄某林、黄某华、朱某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铝灰,其中被告人陈某钦、黄某林、黄某华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铝灰2363.24吨,被告人朱某良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铝灰2263.24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四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综合陈某钦、黄某林、黄某华、朱某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共计45641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钦、黄某林、黄某华承担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费及清运费合计人民币484698.26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某良对464188.3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全部履行),并在地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下一步,清流法院将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清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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