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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 丹寨一男子获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作者:李和林   发布时间:2023-06-12 14:56:14


巡回审判现场。

  近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针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前往丹寨县兴仁镇开展巡回审理。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扣押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多年前,被告人陈某某在丹寨县兴仁镇翻仰村翻仰坡遇到一外地男子在附近持枪打猎,遂滋生了购买枪支的想法,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该男子购买了自制火药枪一支,并非法持有。

  2022年11月17日,公安民警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中发现被告人陈某某私自持有枪支,于是依法予以扣押。经现场盘问,被告人陈某某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之后,依法将该枪支送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送检的枪支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却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潜在地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打击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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