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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秀”和“卖家秀”相差甚远,如何维权?
作者:王红   发布时间:2023-06-27 15:50:16


  近年来,网络购物变得越来越频繁,但大家在享受网络购物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有一些困扰。当买家秀和与卖家秀大相径庭,我们作为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就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在被告秦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的店铺内购买了一台店内商品宣传页面标示为“全场包邮”、72V6个大电池22Ah的电瓶车一辆。购买前,双方聊天记录显示,被告秦某明确说明运费不包邮。原告为此向平台官方客服咨询反映,客服回复运费都是由商家包邮。购买前聊天记录显示,卖方明确说明电压72V、22Ah黑金电池,电机1200瓦或1500瓦。原告支付到付邮费收货后,发现与所拍商品不一致。随车收到的《出厂合格证》上载明品牌为“国迪”,功率0.8KW。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一直未能得到解决,故诉至法院。

  原告从被告秦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电瓶车,应认定与被告秦怀忠之间成立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某公司系网络购物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已提供涉案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尽到平台审核义务。在判决前将涉案商品下架处理,目前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某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告要求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秦某在明知销售的电动车产品并非其宣传和说明的情况,却以这些信息作为产品宣传标示,导致原告产生错误认知购买该产品。被告秦某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遭受的购物损失、运费,原告要求被告秦某按照商品价款三倍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目前,大众通过网络购买物品十分普遍。本案中的网络经营者为了增加销量,故意对商品质量进行隐瞒,用虚假信息宣传、标示令网络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这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在实践中通过协商时,经营者往往仅同意退货退款而拒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明显减轻自己的赔偿成本,不利于网购环境的改善,也不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消费者应当勇于维权,依法要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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