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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身上,钱却不翼而飞
作者:尹庆元   发布时间:2023-06-29 13:39:40


庭审现场。

  利用帮助他人取款之机,被告人窃取他人社保卡号和取款密码,后注册微信并绑定该社保卡实施盗窃。2023年6月28日下午,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恩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在案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19959.01元,返还失主。被告人王某恩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恩与被害人王某华系同村人。2021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恩利用帮被害人王某华在 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之机,窃取了王某华的尾号为5616的社保卡号和取款密码,后用王某华的电话号码在其自己的手机上注册了新的微信号并绑定了王某华的社保卡,通过登陆王某华的微信账号将微信内的资金转账到自己的微信账户,或者直接登陆王某华的微信账号进行消费的方式实施盗窃。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间,王某恩先后多次盗窃了王某华社保卡内资金共计33059.01元供自已消费。2023年3月30日11时10分,被告人王某恩到鹤庆县西邑派出所投案自首;破案后,王某恩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17100元;被害人王某华书面表示谅解被告人,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属多次盗窃。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返还部分款项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号、微信等个人物品和信息,稍有不慎便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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