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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
作者:廖丽梅   发布时间:2023-07-20 15:40:10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5日,李某(湖南省道县人)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A母婴店处购买爱他美金装奶粉,花费1290元;当月25日,李某又到该母婴店购买同种奶粉,花费230元。

  2019年10月24日,李某到贺州市A商贸公司处购买了价格为675元每瓶的奔富407红酒3瓶,花费了2025元。

  2019年10月25日,李某到贺州市B商贸公司处购买散装俄罗斯糖,花费了49.7元。

  2019年10月26日,李某到贺州市八步区B母婴用品店处购买2罐诺优能二段奶粉、1罐诺优能三段奶粉、2罐诺优能四段奶粉,每罐价格均为188元,共花费940元。

  2019年10月26日,李某到贺州C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格为260元每罐的a2奶粉5罐,花费了1300元。

  2019年10月27日,李某到贺州D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格为800元每瓶的奔富407红葡萄酒2瓶、价格为350元每瓶的奔富麦克斯4瓶;11月20日,李某又到该处购买了价格为290元每瓶的奔富麦克斯红酒2瓶、价格为800元每瓶的奔富407红葡萄酒1瓶。以上共花费了4380元。
上述食品均为进口食品,未贴中文标签。李某在购买时进行全程视频拍摄,随后便以上述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为由,分别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举报,并在2020年1月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案6件,主张退款及十倍赔偿。经法院查实,李某曾在广西、广东等地法院提起过多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只有消费者才能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而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本六案中,李某在2019年10月5日至11月20日间,多次到贺州多家母婴店、贸易公司购买红酒、奶粉、糖等进口食品,全程视频拍摄,随后均以未贴中文标签为由向法院提起十倍赔偿诉讼,且其曾多次在广西、广东等地法院提起过购买商品后索赔的诉讼。可见,李某购买商品并非系为生活消费需要,其目的在于通过诉讼为自身牟利,获得大额赔偿,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其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故,李某在未退货的情况下,主张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李某又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志等方面存在瑕疵的商品,故意去购买,进而通过协商、举报或诉讼等方式获得巨额索赔的人。打假,有利于规范各行业发展,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以及各种利益的驱使,导致部分打假人以打假为名,故意知假买假进而提出巨额赔偿,并长期以此为业,该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此类打假人购买商品并非用于生活消费,而是为自身牟取利益,不并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无权以有关消费者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主张惩罚性赔偿。本六案中,李某在较短时间内故意多次到贺州多家贸易公司及母婴店购买未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且将购买过程进行视频拍摄,并以同一理由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退款及十倍赔偿,除此之外其还曾多次在广西、广东的法院以同种方式提出索赔诉讼,其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已经非常明显,其为自身牟利的目的更是显而易见。李某的行为已严重背离真实的打假初衷,也严重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其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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