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福建清流:非法收购出售“野味” 巡回法庭来审判
作者:肖达筠   发布时间:2023-10-24 14:41:50


巡回审判现场。

  横幅一拉,桌椅一摆,在庄严的国徽下,一个简易的巡回法庭就被搬到了当事人家门口。近日,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走进嵩口镇,以巡回审判方式审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案。

  2022年1月至6月期间,伍某先后向李某(已判决)等人处非法收购山麂、眼镜蛇等野生动物,再转卖给他人食用,从中赚取差价。2022年6月13日,清流县公安局民警在伍某家中查获尚未卖出的山麂1只、眼镜蛇7条,后移交至清流县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中心处理。经鉴定,查获的山麂、眼镜蛇,均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价值共计21819元,伍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伍某身患疾病行动不便,难以出庭参加庭审,于是决定主动上门,由此便出现了开头一幕。

  清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规,以供他人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181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伍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法官提醒:

  经科学研究证明,野生动物的营养价值并未比人工养殖的高,食用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破坏,同时由于野生动物未经检疫,自身携带的不少疾病病原体会在被猎捕、运输、饲养、宰杀、贮存、加工和食用过程中扩散、传播,极易引发各类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提供了法治保障。广大群众应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怀敬畏之心,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