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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县原生态环境局局长受贿359万元出庭受审
作者:黄彩玲   发布时间:2023-12-29 11:04:27


被告人出庭受审。
庭审现场。

  12月28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隆林生态环境局局长兼隆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隆林法院院长罗宗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该案,隆林检察院代检察长罗永良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6 年至2022年期间,黄某某利用担任隆林各族自治县环保局(2021年1月更名为“百色市隆林生态环境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任职期间帮助工程老板陆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挂靠的公司,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施工问题、质量检查验收、工程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陆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59万元,尚有33万元因其他原因未能收取。公诉机关认为,黄某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官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开展法庭调查,有序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黄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宣判。

  该案是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当地影响重大,为充分发挥旁听庭审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震慑作用,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隆林各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组织全县200余名党员领导干部到场旁听庭审,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加强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引导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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