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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起诉成年子女搬出自己名下房屋,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作者:黄丽平 发布时间:2025-04-01 11:16:00
父母与子女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爱互持,共同营造和谐家庭,但往往也会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纠纷,发展到不可调和程度,最终诉诸法律。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的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 纠纷溯源 82岁的美美(化名)有一子,在本应乐享天伦的年纪,她却经常过得并不顺心。原来,美美的老伴去世前曾写下一份遗嘱,明确登记在二人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某房屋由美美继承。美美老伴去世后,小明由于没有其他住房,婚后便一直带着其妻子与美美共同居住在该房屋。近年来,美美因琐事与小明夫妇在共同生活中矛盾不断,美美无奈之下遂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小明搬出房屋。 小明认为,这房屋在购买的时候我也出了钱,现在我生活困难,才不得已合住,而且也方便我们在家照顾老人。若美美可以适当补偿,我也同意搬离。 美美认为,这房子是属于我的财产,小明虽有帮助支付部分购房款,但只是代付行为。我年纪大了,他带着妻儿住在我家中,不仅没有善待我,反而还时不时拿小事与我争吵,有些事还叫不动他。只有我们分开居住,才能让我住得舒心愉快。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美美和其老伴名下,其老伴生前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老伴去世后,美美有权继承老伴的房屋份额,因此美美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小明作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在共同居住期间未能妥善履行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赡养责任,家庭成员间长期缺乏有效沟通,客观上导致居住矛盾持续升级。现小明夫妻虽无其他居所,但小明于庭审中陈述其有收入来源,美美亦表示可以给予适当经济资助用于过渡性居住安置。法院认为双方暂时分居既符合物权保护要求,亦能为缓和家庭矛盾创造缓冲空间。 后经法官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美美同意向小明提供另寻住房的必要资助,小明则承诺在合理期限内搬离并妥善安置;同时小明当庭明确表示将积极履行赡养义务,通过定期探望、主动关怀等方式重建母子亲情。 法理探寻 “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而在传统家庭观念中,祖孙三代共聚一堂是家庭幸福和睦的写照;在人口流动性增强的现今社会,父母子女共聚三餐的生活,也是众多空巢老人、独居青年所梦想的幸福生活。但老人与年轻人生活习惯的迥异也是客观现实,甚至有极小部分子女依附于父母生活,给老人带来负累。以本案为例,小明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其虽称与母亲共居是为相互照顾,但美美确已再三表示不愿与子女共同居住,因此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美美有权利要求小明搬出房屋“图个清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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