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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出错也应致歉
作者:汶金让   发布时间:2011-05-16 13:43:48


    5月6日,某报在报角登出一则更正:本版4月29日《日本用人单位的安全注意义务》一文中,“X公司向甲家人赔偿1.2588万多日元”应为“X公司向甲家人赔偿1.2588亿日元”。特此更正,并致歉。

    无独有偶,陕西凤翔县人民法院为了遏制和改变本院法官法律文书频出错别字等“小错”的问题,也出台了一项纪检纠错制度:凡是法律文书出错的法官,如已发至当事人手中,主办法官必须向当事人道歉,并及时作出补正。

    法律文书出现错别字或其它笔误的情况屡见不鲜。小漏不堵,会沉大船。法律更是来不得半点疏忽大意。法律文书,作为司法机关发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自明。

    出错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会极大地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在群众的心中,这样重要的法律文书是不应当出现错误的。法律文书的写作具有严格的程序,尤其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的出台更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层层把关之下仍然出现错误,只能说明相关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即使系校对错误,作为一种工作失误,责任人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后果。一个法院,如果其发出的各种法律文书频频出错,只能说明其管理的混乱。这样的法院执起法来,如何让人民群众放心?一句失误恐怕是开脱不了的。

    古人早有遗训,“人非圣贤,孰能无错”,“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错误面前,改正是最好的解释。

    无论是温家宝总理对关于自己一篇报道中的引语部分特别作出更正并致歉(2009年10月13日《新华网》),政协委员、央视名主持崔永元为自己播出的数据错误微博致歉(2011年3月10日《新民晚报》),报刊杂志向广大读者致歉,还是法官上门向涉案当事人致歉,都体现了一种敢于面对错误的诚恳负责态度,折射的是一种难能可贵的知错就改精神。

    偶犯小错在所难免,关键是看能否放低姿态承认并校正错误。公开致歉,会让人从行动上思想上牢记错误,重视错误,从而改正错误。

    法律文书出错致歉,这一种对“小错”认真对待的勇敢精神值得所有犯错的单位学习、表扬和肯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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