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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 官渡一信用社主任被判5年
作者:柏立诚   发布时间:2003-07-14 10:14:48


    日前,官渡区人民法院对官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主任杨金留作出一审判决:以杨金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1996年4月间,杨金留在担任昆明市官渡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期间,利用其审批贷款的职务便利,在赴美国考察前夕,在昆明收受了与该信用联社有贷款业务关系的昆明某床垫厂厂长石某代表该厂送交的贿赂款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为16600元)。随后,杨金留在赴美途经香港时,又收受石某之子送交的贿赂款港币8000元(折合人民币为8560元)。

    1998年11月间,杨金留在赴西欧八国考察前夕,在昆明分别收受了以该信用联社有贷款业务关系的昆明某企业集团总裁任某送交的贿赂款2000美元以及昆明市某锰铁厂的副董事长吴某送交的贿赂款2000美元,共折合人民币330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金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6000美元、港币8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5824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鉴于杨金留在庭审过程中尚能坦白交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杨金留犯受贿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遂作出前面的判决。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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