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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为他人担保贷款 北京一国企经理入狱五年
作者:曹华羽   发布时间:2003-07-22 10:53:14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被告人唐爱民系北京农业投资开发总公司经理。该公司系怀柔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国有企业。唐爱民于1992年9月至2002年7月在担任北京农业投资开发总公司经理期间,在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怀柔区政府)批准,也未经本公司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擅自以北京农业投资开发总公司的名义,为北京三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产品三鸣养生王)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由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建设银行海淀支行贷款人民币3500万元。后由于北京三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及时归还贷款,北京农业投资开发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0年3月9日、2000年12月19日查封了该公司1800余亩土地的使用权,导致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万元。

    另查,被告人唐爱民于1997年7月至1998年3月从北京三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

    怀柔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爱民的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唐爱民在宣判后没有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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