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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摩的”反被捅伤 一少年被判刑
作者:张新伟   发布时间:2003-07-28 11:12:47


    近日,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3年1月7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17周岁)从潍坊火车站租乘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意欲抢劫刘某,便让刘某将车开至坊子区车留庄镇后车留庄村北的南北生产路上,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朝刘某背部刺了一刀后(致轻微伤),立即逃跑,被害人刘某随后追赶,并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刀子连刺王某数刀,致王某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但被告人王某实施抢劫过程中在尚未遭到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即逃跑,自动放弃了犯罪,是犯罪中止;被告人王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又系初犯,应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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